烤鸭店私改暖气 整改!

11月17日,本报以《饭店私改管线影响居民取暖》为题,对朝阳区华腾园小区商户私改暖气管线一事进行了报道。由于小区5号楼裙楼(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的一家烤鸭店几年前私自改造了供暖线路,将热力管线接到了自家店面用于加装地暖,导致5号楼部分居民家中供暖不佳,达不到最低供暖温度标准。

有居民说,小区热力公司此前就已查明,烤鸭店将5号楼的热力管线接到了营业的裙楼用作地暖,进而影响了水循环的效果。但由于热力公司没有执法权,因此一直以来只能督促烤鸭店尽快整改,协调街道帮助沟通处理。

报道刊发后,属地劲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展开调查。其联合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四队和北京市热力集团朝二分公司到达现场进行研判。

经查,该餐饮单位未经业主同意和热力公司验收,私自拆改供暖管线,将暖气片供热方式改为地暖供热方式,破坏了供暖管道的整体设计,致使华腾园小区5号楼部分住户家的卧室出现暖气循环不畅、暖气水流量降低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室内供暖效果。劲松执法队现场针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向涉事单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餐饮单位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确定整改维修方案及最佳维修时间。

经过商议各方决定,在气温较高的11月27日午间进行停暖维修及整改,最大限度减小了停暖对楼内居民供暖的影响。当天,经过紧急施工,该餐厅此前私改的管线已经全部按照原始设计得到恢复。11月28日,劲松执法队收到热力公司反馈,居民家中卧室的暖气已经恢复正常采暖温度。

12月6日晚,记者再次联系居民,其表示目前屋内温度与此前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温度计显示整体温度上升了2℃左右,别小瞧这2℃,现在屋内暖和了不少,晚上睡觉也不冷了。相关部门的响应很给力!”本报记者 陈圣禹

郓城一热力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

接到该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热力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根据用户反应的情况,我单位已督促热力公司积极排查能源站管网、供热设备等供热设施,查看换热器是否有堵塞现象,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洗,目前正常供暖,温度已回升,我单位已督促热力公司负责人继续提升供水温度,如个别用户家中温度低,可向热力公司申请测温及报修,做好记录,温度不达标天数将按照《菏泽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退费:

(一)、室内温度在十六摄氏度以上、十八摄氏度(不含十八摄氏度)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室内温度在十四摄氏度以上、十六摄氏度(含十六摄氏度)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百分之五十;

新供热条例9月起实施 潍坊今冬供暖效果有望会好些

备受市民关注的新《山东省供热条例》已获得通过,从今年9月1日起,将采用新的供暖标准。其中,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暖室温最低标准从16℃提高到18℃,用户暂停或者恢复供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日,记者从潍坊供暖监管部门了解到,今年的供暖季将按新规执行,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一些细节部分还需等上级部门出台具体的条例明细。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每年的供暖季,温度是否达标一直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记者从潍坊供热监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潍坊供暖所依据的《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从2005年开始,规定潍坊的供暖标准为18℃2℃。因此,对潍坊供热企业来说,室温不低于16℃就算达标。

工作人员提醒说,之前实行的不低于16℃的要求是没有条件限制的,此次新规对达标前提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要在室外温度、建筑结构、采暖系统正常运行下才可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这些供暖户将按18℃新规执行,而条件达不到的供暖户仍按室温不低于16℃标准执行。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市民针对这一规定最关注的还是所谓的“蹭暖费”,在过去的供暖季中,一些没有供暖的家庭被征收了数额不等的“蹭暖费”,而且如果市民拒绝交纳还会被处以停卖电费,断水等惩罚。

据介绍,对于管道损耗费也就是所谓的“蹭暖费”,潍坊市区范围内是一直不允许征收的,但是由于一些换热站是属于小区物业或社会单位所有,因此,确实存在一些小区物业向不供暖的家庭征收各种“蹭暖费”的情况。对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供热设施产权关系之后才能解决。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小区自管换热站的存在给居民供暖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供暖水平良莠不齐。潍坊本地小区的自管换热站大多由开发单位自行出资建设,再加上换热站设备老化和供暖设施故障等原因,在向供热企业移交过程中问题较多。

从全省范围内来看,潍坊这几年在供暖市场化方面走得最快,因此潍坊很早就开始着手取消或者回收社区或居民自建的换热站,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这项工作进度并不快,到目前还有将近一半的换热站仍由物业或者社会单位管理。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最近几年,到了供暖季之后“分户计量”就会被频繁提起,有些小区安装了热计量表,但仍按面积收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潍坊城区已有30%的用户具备了分户计量条件。根据此次新规的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据了解,潍坊目前已有用天然气供热的小区,但是范围很小,煤炭在供暖中所占的地位目前无法被取代。新规将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对现在燃煤的工艺实行超低排放的探索,同时加快清洁能源的利用,包括水能、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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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度多少才达标

今年北方地区较往年冷得相对早一些,冬季供暖已经形成一种习惯,但是供暖的温度标准人们一直不能满意,供暖的标准也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供暖温度多少才达标呢?

达标的供暖温度为18℃2℃,即以18℃为基准,上下浮动2℃,也就是在16℃和20℃之间,均达到取暖标准。然而,市民对于这样的温度,并不满意。尤其是16℃,大多数市民都和这位李女士一样认为偏低,李女士说“去年冬天时我在家里仍然冷得要命,可一测是16℃,达到标准了。还是太低了”

根据现行的《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2条,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按条例规定,16℃就算达到了供暖标准。

医生建议,在干燥寒冷的冬季,如果室温总徘徊在16℃左右,对于老人、小孩的卧室内可以加开电暖器或者空调,最好再开加湿器,这样的话,能大大降低呼吸系统的疾病。同时,每天清晨起床后要记得通风,也能降低感冒的可能性哦。

科学确定室温 走出采暖误区

近日,随着寒潮来袭,全国各地都出现大幅降温。室外天寒地冻,室内要流金铄石才为舒适么?早有研究表明,如果室内取暖一味追求高温度,导致室内外温差过大,其实会损害身体健康。针对室内取暖常见问题,《中国建设报》专题采访了业内专家,请他们帮助读者走出采暖误区。

问题1:我国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是怎样制定的?不少地方规定室内达标温度18摄氏度是怎样形成的?

供热领域的标准编制,一般要根据供、用热实际,综合考虑地域冬季室外气温变化规律、用户基本用热需求、建筑保温性能与供热系统现状能力以及国家经济和用户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0)规定:冬季采暖温度16~24摄氏度,相对湿度30%~6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规定了办公、体育、商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宾馆、住院部全年22摄氏度,商场、门诊楼全年9~20时18摄氏度,办公、教学楼工作日8~18时20摄氏度。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6)规定: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应采用18~24摄氏度。

从以上规范和标准可以看出,对于长时间有人活动的房间,无论是住宅还是公共建筑,我国北方冬季采暖的室内设计最低温度是16摄氏度,因气候差异、风俗习惯、人口基数、房间使用功能、房屋结构等情况不同,采暖室内设计温度会有所不同,但一般不超过24摄氏度。

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春夏秋冬四季分明,一年当中气温随着季节变化而变化,而人体对环境温度的感知相当敏感,对不同的温度会有不同的感知。国内外有关研究表明,绝大多数健康人衣着适宜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在20摄氏度会感到比较舒适,18摄氏度时人体无明显冷感,15摄氏度时会产生明显冷感,当温度低于12摄氏度时,80%坐着的人感到冷,活动着的人有20%以上感到冷,因此,卫生学将12摄氏度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

我国传统的供热系统是在原有计划经济福利供热体制下建立并形成的保障型供热系统,其建筑、系统以及室温标准也是依据国家当时的经济基础和人体的感知程度来确定的。因此,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建筑物节能状况以及供热设施供热能力都具备的情况下,很多地区把室内供热达标温度定在18摄氏度是有依据和道理的,能够达到绝大多数人对取暖的基本要求。这里强调的是达标温度,据了解,绝大多数供热企业供热的实际室内温度都超过达标温度1~6摄氏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中供热事业蓬勃发展,北方采暖地区各地政府在当地的供热管理办法或供热管理条例中对室内温度标准都作出明确规定,基本规定在18摄氏度±2摄氏度之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老百姓对供热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北京为例,上世纪90年代末,已经将达标温度从不低于16摄氏度提高至18摄氏度。目前,北方地区大多数实行集中供热的城市供热达标温度都在18摄氏度,少数地区要求达标温度为20摄氏度。

当然,供热达标温度的设定也是有条件的,一是室外温度不低于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例如:北京地区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是-7.6摄氏度;二是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采暖温度设计标准;三是现有供热系统和室内采暖系统可以满足供热设备正常运行。

鉴于既有老旧建筑与供热系统能力现状以及部分用户私拆私改、装饰遮蔽等情况,在供热法规或供、用热合同中都应对供热达标温度的设定条件加以规范和明示,以确保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问题2:既然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定达标温度为18摄氏度,那为什么室温达到了20摄氏度还有些居民会感觉冷,甚至投诉?据说东北某地室内供热温度达到28摄氏度,这样的温度合理吗?

近年来,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体感不冷”了,而是要求更暖和、更舒适,再加上每个个体对温度舒适的感知要求不同,室内温度达到20摄氏度,有的居民还是感觉冷,还是会投诉。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供热企业需要做好耐心解释和供热采暖知识宣传工作,取得投诉对象理解;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应区分有效投诉与非有效投诉,公正评价供热企业的服务。

为什么室温到了20摄氏度甚至24摄氏度,有的用户还嫌冷,还要投诉呢?除了体感问题,还因为在原有福利供热体制下,供热不讲成本,也不讲能效,有的居民甚至习惯于在28摄氏度的室温下生活。

有的人宁愿在家穿短裤衬衫或是开窗,也不愿意适当降低室内温度;有的人习惯以摸暖气片是否烫手作为室温达标标准;有的用户对供热单位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以及极端天气会影响室温的情况并不了解,只要室内温度下降1摄氏度就会感到不适应,要投诉供热企业。在不理性热消费理念驱使下以及在地方政府的群众投诉考核机制压力下,供热企业一味提高供热温度、加大供热能耗,造成很多地方供热室内温度越来越高。

自2019年以来,通过统计覆盖整个北方采暖地区超过10万台室温采集器的实时在线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最真实的供热质量,而且反映了供热行业实际供热耗能的状况。

数据表明:在室外温度最低的内蒙古地区、东北地区、新疆地区,室内供热平均温度基本都在23摄氏度左右,高于20摄氏度的供热比例达到80%。尤其是在新疆地区,22摄氏度以上供热比例达到80%。在室外温度较低的河北、山西、京津地区,室内供热平均温度在18~22摄氏度之间,这个区间温度的供热比例占到50%以上,处于舒适供热状态;在室外温度偏高的青岛、河南等地区,室内供热平均温度在18~20摄氏度之间,这个区间温度的供热比例达70%以上。

分析以上数据,北方地区尤其是东北、西北一些地区,室内供热温度都在23摄氏度以上,而且逐年增高,这与国家倡导的节能减排和中国在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是不相符的。

目前,北方地区建筑物能耗在全社会能耗中占比达到20%以上,而采暖能耗约占建筑物能耗的40%。因此,供热不仅是民生保障问题,也是今后节能降耗的重点领域。在此,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和行业内有关人士要共同向全社会呼吁,积极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倡导践行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在保障供热的前提下,取暖够用即可,减少能源浪费。

当环境温度在18~25摄氏度、相对湿度在40%~70%时,人体感觉最舒适;当环境温度在24~30摄氏度、相对湿度小于60%时,人体感觉热而不闷;当环境温度高于30摄氏度、相对湿度大于70%时,人体感觉闷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6摄氏度、相对湿度大于80%时,人体感觉闷热难忍,极易中暑。当然,我国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人群对室内温度体感舒适度要求是有差别的,这方面国内有专家做过具体研究,结论是北方人要求的舒适温度普遍高于南方人,北方一般要求最低达到18摄氏度,而南方则达到16摄氏度就可以。

气象学把气候平均气温10~22摄氏度定为春季,其平均值为16摄氏度。如果供暖温度达到24摄氏度以。

2021-2022北京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北京供热常见问题

导语:2021年11月6日是“立冬”,这也意味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正式进入冬天了。在北方地区,因为地形、纬度等原因,冬季温度常常是在零度以下。北京今年气温更低,立冬就已经开始下雪,但是北京的供暖已经准备好了。那么,2021-2022北京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北京供热常见问题,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我市专业气象台预报,受寒潮影响,预计北京地区7日至15日,日平均气温持续低于5℃。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2021-2022年采暖季正式供热时间提前至11月6日0时,确保温度按时达标。正式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加强服务保障,精细调节,在保障室温达标的同时落实各项节能降耗措施。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签订合同中“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6.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标,供热单位是否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是。《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导致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供热单位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8.在什么情况下,供热单位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导致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标,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供热单位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9.自用户报修之时起,多少小时之内,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自采暖用户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供热单位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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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仍使用地暖但确保温度达标

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贺鸿) 25日上午,市民李先生拨打本报问暖热线称,其居住的德兴运河小区去年地暖供暖温度不达标,希望小区开发商为小区业主申请连接城市集中供暖主管道。

25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位于运河南路的德兴运河小区,小区每栋楼都张贴了告示,告示中称10月26日上午8点,所有业主在小区门口与开发商商讨有关德兴运河小区今年冬季供暖问题。业主李先生介绍,小区去年开始有业主入住,采用的是地暖方式供暖,小区开发商负责小区的供暖。今年小区供暖费按照22元/平方米计算,“去年供暖时,平均每户温度在13摄氏度左右,跟国家标准差了3摄氏度,业主现在就想让小区供暖管道连接集中供暖管道”,李先生说。

随后,记者联系到德兴运河小区项目部,据项目部工作人员介绍,小区供暖管道本打算去年连接城市集中供暖管道,因“城市创卫”运河南路暂停施工,所以小区供暖管道没有与集中供暖管道连接。开发商为确保居民2010年冬季能供暖,便购买了一套自主供暖设备。由于德兴运河小区是新开发的小区,居民入住率较低,地暖供暖温度上不去。供暖费按22元/平方米收取,是参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的。

德兴运河小区销售部李经理向记者表示,因自主供暖设备较为昂贵,弃之可惜,这个供暖季小区还将使用地暖,但是会确保小区供暖达到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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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font color=#666666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年6月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6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超过7MW的供热项目,应当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户所有。

前款所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供热入网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管网由产权人管理,产权人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管理。

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因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城市供热的,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实施临时接管。

第十四条供热资质证书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审定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颁发。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成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成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前的30日内向供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用户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热源和增容方案,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用热入网手续。

供热单位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网产权单位的同意。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提供。

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符合规范的测温方式。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总供热面积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测申请。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

第二十二条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第二十三条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管网运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用费;但应退热用费中的50%由热源厂承担并向供热单位补偿。

第二十四条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费。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供热管理机构;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本构成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法。

供热单位收取热用费,应当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后,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准、内容收取热用费。

第三十一条需单独配置换热系统二次转换运行专供的高层楼房,由该楼房的管理人核算二次转换运行的成本,按规定程序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

对于拒缴和拖欠热用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其所欠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

第三十三条不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

供热单位在收到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可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其用热设施不得拆除、锁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热用费。

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但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等困难群众除外;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

今年供暖标准是这样的室温必须达到

近期,供暖问题再次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规范供热工作,保障居民家中室温达标。

正式供暖日期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但是根据具体天气情况,实际开始供暖日期可能会提前,停止供暖的日期也可能会延后。《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市实行供热调试期制度。

从每年的11月8号到11月14号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号开始各供热单位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确保到 11月14号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 、

《意见》明确要求,任何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市、区县政府决定对采暖期进行延期,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对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总用热率达25%以上的建成小区,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应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

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单元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签订供用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

《意见》还明确指出,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采暖费。